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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薛素华 | 来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4-11-22 到期时间: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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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

抚养权: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财产分配: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案例

李先生和刘女士是大学同学,俩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儿子六岁的时候,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争执。李先生说自己说是毕业后进入证券公司工作,年薪百万,能够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刘女士说自己是老师,虽然没有李先生赚钱多,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问题,还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二人因为抚养权未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谁。

这个案子里法院在审理时会注意哪些细节呢?


李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孩子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对孩子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孩子。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刘女士抚养。


很多离婚案件会出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或者是子女入学等方面条件好为由,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物质条件不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法院在子女抚养这个问题上,还是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比如日常的陪伴、对孩子的照顾、跟孩子的沟通交流这都是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


那如果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无法协商,能不能判定轮流抚养孩子呢?


因为孩子年龄比较小,如果轮换周期较短,轮换频繁,孩子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总在不断变化,他是很难适应的。对孩子的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可能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基于保护孩子的利益,除非是父母协商解决离婚抚养纠纷,法院判决是不会支持轮流抚养方式的。在此建议父母在考虑轮流抚养的时候一定要把各种细节沟通好,达成协议,对孩子身心健康没有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再进行操作。


生活中,有些人会为了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法律对这种情况是怎样规定的呢?


依据法律规定,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长短是处分抚养权的重要因素,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起来,拒绝另一方看望,事实上造成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的事实。但是这样做显然是不明智的,反而有可能会失去抚养权。


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父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怎么办?


抚养孩子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是要依职权来判定子女的抚养。一般考虑父母抚养的能力和条件以及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会征求孩子的意愿。


希望各位听众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低,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子女的年龄因素是一个重要的要素。两周岁以内处于哺乳期的孩子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有特殊原因无法随母亲生活为例外。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离婚时财产是怎样分割的呢?


关于财产分割,应该确定的一个问题是此处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有共同财产才会分割。


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包括

(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哪些财产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这种离婚时怎么处理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

这个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才可以要求返还。


当然,也建议各位听众朋友,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一种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离婚时分割财产有哪些原则呢?


主要是有四个原则:


一是协商处理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是给予补偿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四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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